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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
发布部门:刑庭   发布时间:2014/3/14 16:42:13   阅读次数:39459

广 东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2

公诉机关电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焕意,因本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1012日被刑事拘留,201310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焕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1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耿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焕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7237时许、20137249时许,被告人梁焕意分别在电白县罗坑镇尚堂小学门前,电白县罗坑镇某某村其家中各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杨某。2013724日晚,民警在被告人梁焕意家将其抓获,并在梁焕意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5小包,以及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1部。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白色物质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103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焕意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焕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7237时许,被告人梁焕意在电白县罗坑镇尚堂小学门前处,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20137249时许,被告人梁焕意在电白县罗坑镇某某村,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2013724日晚上,被告人梁焕意在家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梁焕意身上搜获毒品5小包及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1部。搜获的毒品5小包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103。被告人梁焕意因有吸毒行为,电白县公安局于2013725日决定对被告人梁焕意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1012日,被告人梁焕意因本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焕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焕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涉案毒品及用于作案的工具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焕意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梁焕意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依法对被告人梁焕意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焕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焕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012日起至201410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

二、缴获被告人梁焕意作案工具手机1部(没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海洛因103,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360足球直播: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钟瑞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360足球直播: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注:本件仅供阅读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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