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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
发布部门:行政庭   发布时间:2013/11/25 10:44:37   阅读次数:15737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书

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30

原告林日X,男,汉族,198XX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440923198XXXX

被告电白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黄庞成,局长。

原告林日X不服被告电白县公安局对其申请变更姓名不予受理,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1024被告已同意受理其变更姓名的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日X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日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日X负担。

          苏文伟

           

    人民陪审员      严张玲

 

 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覃淑漫

(注:本件仅供学习、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内容以正式送达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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