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XXXX)茂电法执字第XX号
XXX: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你(单位)XXX一案,本院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责令你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单位)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财产报告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