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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界限
发布部门:审委办   发布时间:2013/5/27 10:01:25   阅读次数:29197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界限

——赵连奎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合同的相对性    车上人员责任险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往往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弱者,弱者都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制度中,已突破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对受害者(第三者)直接赔偿,有利于对受害者权益的保障。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与受害者(第三人),应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由雇主或客运方对受害者(驾驶员、乘客)进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对合同的相对方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赔偿。

案例索引

201318电白县360足球直播:(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86号判决。

基本案情:

本案系原告赵连奎因同胞兄弟赵连塘因交通事故死亡引起与被告陈权、陈槐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华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赵连奎,男,汉族,196254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岩山村57号,身份证号码:33252619620504571X。。

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玉云,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权,男,汉族,198592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尖岗朴树村17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09021958

被告:陈槐清,男,汉族,19631118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尖岗朴树村17号,身份证号码:440923196311181957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亮,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中燃大厦十楼南。负责人:黄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荣茵小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201288,邓修族驾驶粤Q-EB598号轻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粤Q-EB598号货车)搭乘客赵连塘从电白往水东方向行驶,1420分行至G325线314KM+500m处时,追尾碰撞由被告陈权驾驶的湘04-B4431号大中型拖拉机(以下简称湘04-B4431号拖拉机),造成赵连塘当场死亡,邓修族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权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289,电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电白县交警大队)作出电公交认字(2012)第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邓修族驾驶机动车与前车不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赵连塘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赵连塘因事故死亡后,由原告赵连奎及其妻子及雇佣的工人共三人处理死者后事。原告主张赔偿未果,于20121018日诉至法院,要求办理。原告主张按2012年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浙江省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浙江省赔偿标准,浙江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13071/年,广东省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371.73/年。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没提供相关交通票据。案在审理中,原告对诉讼请求进行补充,认为原告在交强险中可得到的赔偿金额未确定,因此诉讼请求变更为在事故总损失350415.53元基础上扣除在交强险中得到的赔偿金额后,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权、陈槐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原告赵连奎与本案事故死者赵连塘是同胞兄弟关系,死者赵连塘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身故。原告赵连奎是赵连塘的合法继承人。被告陈权驾驶的湘04-B4431号拖拉机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茂名永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12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5282013527日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54日至201353日止。邓修族驾驶的粤Q-EB598号货车(发动机码:B7104180,车辆识别码:LEFYECG20BHN42203)在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车上责任险(乘客)。原告赵连奎已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在交强险内赔偿,经认定,原告赵连奎可在交强险中得到赔偿60339.79元。被告陈权驾驶的其父亲被告陈槐清所有的湘04-B4431号拖拉机事故后经交警委托相关部门检验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合格,灯光系因事故损环。

三、原告诉称:

201288,邓修族驾驶粤Q-EB598号轻型厢式货车搭乘客赵连塘(死者)从电城往水东方向行驶,1420分行至G325线314KM+500m处时,追尾碰撞由陈权驾驶的湘04-B4431号大型拖拉机,造成赵连塘当场死亡,邓修族受伤,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权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电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电公交认字[2012]31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了陈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陈权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邓修族驾驶机动车与前车不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赵连塘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由于死者(赵连塘)父母已过世,赵连塘没有结婚,没有生育过子女,因此原告(赵连奎)作为死者(赵连塘)的亲弟弟依据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向各被告人起诉讼。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参照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金13071/年×20= 261420元,2、赔偿丧葬费为55684/年÷12×6=27842元,3、交通费2000元,4、误工费55684/年÷365天×20天×3=9153.53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为350415.53元。

邓修族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江中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商业责任,被告陈权驾驶的湘04-B4431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购买有第三者商业险,故扣除交强险120000元,余款230415.53元(350415.53-120000=230415.53元)由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在该车辆第三者保险责任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阳江中太平洋保险公司、陈权、陈槐清承担连带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230415.5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陈权、陈槐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

被告陈权、陈槐清辩称:一、关于本案的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邓修族驾车失控追尾陈权驾驶的车辆引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陈权并没有任何过错,只是因为驾车离开现场,被交警部门认定主要责任。但从整个事故看,邓修族应当负40%责任较为合理。二、关于赔偿额问题。第一,根据《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参照(2012)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9371.70元,20年赔偿额为187434元。原告主张每年赔偿13071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交通费必须以实际支出交通费计算,以正式单据为准。第三,误工费应当按照从事农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14581元计算。第四,精神抚慰金应当参照茂名地区交通事故赔偿额30000元计算。

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并非被保险人,鉴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因此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与肇事机动车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而机动车与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并非侵权责任的主体。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另外,本案中肇事车辆湘04B443号大型拖拉机向该公司投保商业险,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陈槐清。原告赵连奎作为本次事故的受害者,其与该公司承保的商业险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并非被保险人,鉴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因此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其向该公司提出诉讼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本案的立案案由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错误的。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本案原告赵连奎并非被保险人,与该公司并没有签订保险合同。故本案明显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立案案由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有悖事实,是完全错误的。三、根据商业险条款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本案中驾驶人陈权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该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四、根据道交法第76条,本案中死者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122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后,由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案中死者的损失并没有在交强险得到赔偿。其现诉求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范围内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五、原告诉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1、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死者赵连塘属于农村人口。原告家属诉求死亡赔偿金按照13071/年计算缺乏法律依据。2、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商业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金属于商业险免责事项,该公司不负赔偿义务。3、交通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没有正式票据的部分和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不符的部分,被告是不应当承担的。4、误工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误工损失,并且计算标准错误,不予认可。六、诉讼受理费该公司不予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电白县360足球直播:于201318日作出(2012)茂电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连奎因赵连塘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179880.84元;二、驳回原告赵连奎对被告财产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中太平洋财产有限公司江中心支公司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赵连奎负担522元,被告陈权负担1856元。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负有事故责任的侵权人赔偿。本案系因交通事故损害引起的纠纷,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应将本案立案时定的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变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交通事故,经电白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权负事故主要责任,邓修族负事故次要责任,赵连塘无责任,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认定。  

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以下简称广东省赔偿标准),原告赵连奎因赵连塘因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一、死亡赔偿金。死者赵连塘住所地在浙江省,因事故死亡时54岁,根据《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浙江省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3071/年高于广东省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71.73/年,原告主张按浙江省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为261420元(13071/年×20年),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权,陈槐清辩称死亡赔偿金应按广东省计算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71.7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187434元(9371.70/年×20年)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丧葬费。据广东省赔偿标准,2011年全省“一般地区”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0705/年,则丧葬费为25352.5元(50705/年÷12月×6月);原告主张丧葬费27842元(55684/年÷12×6),超过25352.5元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三、处理后事误工费。原告及原告的妻子等三人处理死者赵连塘的后事,原告没提供证据证明三人的职业及收入,应按广东省赔偿标准中“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138/年计算误工费,并按有关规定计算5天,则误工费应为539.92元(13138/年÷365天×3人×5天);原告主张误工费9153.33元,超过.539.92元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四、精神损害抚慰金。赵连塘因事故死亡,对原告精神上的打击很大,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30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超过30000元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原告因赵连塘因事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17312.42元(261420元+25352.5元+539.92元+3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的请求,因原告没提供相关交通票据,该损失无法认定,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被告陈权驾驶的湘04-B4431号拖拉机在茂名永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原告赵连奎因赵连塘因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在交强险中得到赔偿60339.79元。原告赵连奎的余下经济损失256972.63元(317312.42-60339.79元)应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被告陈权按70%份额负担,则被告陈权应赔偿原告赵连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79880.84元(256972.63元×70%)。被告陈权、陈槐清辩称邓修族应当负40%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赵连奎主张被告陈槐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被告陈槐清虽为湘04-B4431号拖拉机的车主,但湘04-B4431号拖拉机经交警委托相关部门检验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合格,原告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槐清对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原告主张被告陈槐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告陈权事故后逃逸,原告主张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茂名华安保险公司辩称依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第一部分“基本险”中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四条第八项“发生意外事故,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主张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邓修族驾驶的粤Q-EB598号货车在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车上责任险(乘客),粤Q-EB598号货车上的司机邓修族及乘客赵连塘不属于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原告赵连奎、死者赵连塘不是粤Q-EB598号货车的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车上责任险(乘客)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原告赵连奎可基于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车上责任险(乘客)直接主张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且基于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车上责任险(乘客)主张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纠纷,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能在本案中合并处理,故原告主张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不足,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被告阳江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评析: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责任存在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因合同导致的损失,一般只能追究合同相对方的责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理由就是债权(因合同而形成的请求权)为相对权,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在行使上,通常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第三人一般不受合同的约束。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为充分保护合同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也逐渐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规定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况,原告赵连奎直接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360足球直播: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也在司法解释上确认了受害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的法律规则。本案中,原告赵连奎根据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直接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就是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

那么,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受害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呢?在本案中,死者赵连塘所乘坐的粤G-EB598号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购买有车上责任险(乘客)、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原告赵连塘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就车上责任险(乘客)直接主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车上责任险(乘客)责任限额内赔偿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处理各不相同,有的地方受害人基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地方法院对原告的请求则不予支持,认为应由受害人起诉客运方或雇主赔偿,再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对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责任。让我们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该条规定,我们可知,属于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均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按理,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第三者应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由奚晓明主编、最高360足球直播: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均只就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对本条进行理解与适用,未提及车上人员责任险;在《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是第十六条中,也只适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适用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这是否意味着法律适用机关最高360足球直播:认为受害人不能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直接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购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情形下,仍应遵循合同的相对性,由雇主或客运方对受害者(驾驶员、乘客)进行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对合同的相对方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赔偿。

法律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应对某一方利益有所侧重。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为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便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便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受害人可基于车上责任险直接主张保险公司赔偿,或者将《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撰写人:民三庭 黄豪新)

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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