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XX: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XX与你和邓X、冯X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茂电法执字第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徐XX支付欠款140万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徐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2年12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申请执行费以实际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计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