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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
发布部门:刑庭   发布时间:2014/3/14 16:41:32   阅读次数:41384

广 东省 电 白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判 决 书

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6

公诉机关电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育辉,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2013923日被刑事拘留,201310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电白县第一看守所。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育辉犯盗窃罪,于20141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景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育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111211时许,被告人戴育辉窜到电白县沙琅镇旧望夫路某某工地处,将刘某明的一辆金威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

201351211时许,被告人戴育辉窜到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某某村李某停放在家一楼大厅的一辆三铃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0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戴育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戴育辉辩称其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就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2111211时许,被告人戴育辉窜到电白县沙琅镇旧望夫路某某工地处,将刘某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威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金威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

201351211时许,被告人戴育辉窜到茂名市茂港区坡心镇某某村李某家中一楼大厅处,将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铃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三铃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2013514日,被告人戴育辉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当场缴获被告人戴育辉持有的三铃牌摩托车一辆和红色木柄小刀一把。经审讯,被告人戴育辉对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因被告人戴育辉有吸毒行为,电白县公安局于2013515日决定对被告人戴育辉强制戒毒二年。三铃牌摩托车现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育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冼某洪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明及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育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其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育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戴育辉虽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但司法机关盘查时已在戴育辉身上搜获了作案工具红色木柄小刀一把戴育辉驾驶的摩托车是涉案赃车,故不能认定戴育辉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戴育辉辩称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戴育辉为吸毒而盗窃,盗取刘某明的金威牌摩托车无法缴回,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事实,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戴育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戴育辉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育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923日起至20149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完毕)

二、缴获被告人戴育辉作案工具红色木柄小刀1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责令被告人戴育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60元给被害人刘某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360足球直播: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钟瑞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360足球直播: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360足球直播:《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第二款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注:本件仅供阅读参考,不得转载作其他用途,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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